常州市军越车辆科技有限公司

辽宁乾丰专用车有限公司、常州市军越车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民申29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辽宁乾丰专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台湾工业园园一街77号。
法定代表人:徐永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民,辽宁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涌波,辽宁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常州市军越车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创业西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徐文军,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辽宁乾丰专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常州市军越车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12民终1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乾丰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及理由: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审判决再审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无据。双方尚未达成买卖合同,形成买卖关系,故再审申请人无需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首先,再审申请人提供了双方关于采购流程说明以及双方依据该采购流程而最终签订供货合同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采购订单》仅是签订正式合同的前置条件,是双方在采购订货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并且被申请人对此是知悉的,且不符合双方达成正式采购的根本目的,更不能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关系的事实。其次,该采购订单可以证明在到货时间前,也就是在2017年11月15日,再审申请人已向包括被申请人在内的44家供货商同时发出《关于2017年铁岭县零部件交期推迟通知》,并明确告知供应商具体交货按双方最终签订合同的要求执行,相关供应商均按照通知内容暂停后期采购流程,关于货物价格双方也没有相应的确认,原审即判决再审申请人承担支付货款1,361,567元,不符合客观事实。再者,原审查明的事实存在错误,《供应产品价格协商函》仅为在采购开展产品询价,只是作为询价前一个沟通,并非是实质的采购行为,可以证明双方就案涉货物并没有形成正式的买卖合意以及签署正式的买卖合同。基于被申请人擅自发货的行为,再审申请人在2019年11月22日明确告知被申请人“考虑到我司与贵司长期的良好合作关系,以及我司后续销售订单应用的可能,对于贵司抵运我司的上述零部件产品,可暂时库存在我司,不办理入库手续,同时不开具增值税发票”,可以证明,再审申请人在接收该批货物,仅为暂替被申请人的保管,而非正式的采购,并且被申请人在收到该邮件后,对此并未提出异议,可视为对暂时存放这一事实的认可。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原审查明,再审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7日致函军越公司,提出在产品价格上进行让步调整的请求。被申请人于10月30日对案涉产品进行报价,再审申请人在收到报价单后未提出异议,并于11月6日向被申请人发送采购订单,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17日将采购订单项下全部货物送货至再审申请人处,再审申请人予以接收。至此,应视为双方已达成买卖合意并实际履行了买卖合同。再审申请人虽然主张价格并未达成一致,但再审申请人在接到报价单后未提出异议且发送了采购订单,应视为其对价格的认可。结合再审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5日向被申请人发送《关于2017年铁岭项目零部件交期推迟通知》及其提交的《关于库存的常州军越产品的说明》所载内容,可以确认再审申请人对产品的价格、售后服务等予以肯定的事实。原审法院结合本案事实及证据,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并判决买受人支付相应的货款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其他再审请求及理由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均作为其答辩意见及质证意见作出陈述,一、二审法院对上述答辩意见及质证意见均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足以改变一、二审判决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一、二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并无不当。
综上,辽宁乾丰专用车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辽宁乾丰专用车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燕 妮
审 判 员  罗建华
审 判 员  樊少忠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晓曦
书 记 员  杨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