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17520号
原告:常州市军越车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创业西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5753617125。
法定代表人:徐文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来,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理之,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翔宇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0087889J。
法定代表人:王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军,男,系被告员工。
原告常州市军越车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在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常州市军越车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春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陈 睿
书 记 员 刘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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