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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登市水利勘测设计院与文登鑫海机械工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登市水利勘测设计院与文登鑫海机械工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07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003执1159号
申请执行人文登市水利勘测设计院,住所地文登龙山路54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执行人文登鑫海机械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市开发区四产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在镜,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文登市水利勘测设计院与被执行人文登鑫海机械工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11)文商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文登市人民法院(2011)文商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