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京唐建设有限公司

安阳市钢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冶京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阳市钢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冶京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1-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民申字第7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安阳市钢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原安阳市钢电建筑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岩,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第二十二冶金建设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路桥工程分公司总经济师。
委托代理人:***,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冶京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安阳市钢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冶京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豫法民一终字第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