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瑞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聊城市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枣庄市瑞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402民初3169号
原告聊城市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瑞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市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枣庄市瑞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李国跃
书记员  郭泓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