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402财保86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聊城市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枣庄市瑞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枣庄市瑞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存款7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在冻结期限内不得向被申请人支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照荣
书记员 刘福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