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瑞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聊城市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枣庄市瑞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502民初693号
原告聊城市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瑞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按简易程序立案后,原告未在限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武素芳
书记员  张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