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泉市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福泉市平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福泉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702民初1567号
申请人:**,男,1990年9月2日生,苗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贵州省福泉。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泉市平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泉市金山街道办事处东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221634227X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福泉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福泉市金山街道办事处大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2MA6DL5ANX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92年10月4日生,汉族,湖南省人,现住贵州省福泉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福泉市平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福泉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22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由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在价值22万元的保额范围内为该保全承担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使案件判决后能得以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福泉市平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福泉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所有的价值二十二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