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泉市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福泉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黔高民申字第14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福泉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福泉市城厢镇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田康,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
原审第三人:***,男。
原审第三人:于江,男。
原审第三人:***,男。
原审第三人:***,男。
原审第三人:***,男。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福泉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田康、***,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于江、***、***、***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南民终字第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莲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吕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