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惠来县溪西中学、惠来县溪西镇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52民终10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惠来县溪西中学。住所地:惠来县溪西镇溪二村。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校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执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惠来县溪西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溪西镇人民政府。 负责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木深,广东昊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昊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来县惠城镇惠南路一路(惠来县金龙大酒店有限公司三楼3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惠来县溪西中学(以下简称溪西中学)、惠来县溪西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溪西镇政府)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2020)粤5224民初1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经查,由揭阳市**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涉案《造价结算鉴证评估报告书》参加鉴证的三名人员中,***、***是价格鉴证师,而具备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的***并非该公司员工,故参加鉴证评估人员不符合上述规定,一审法院采信该《造价结算鉴证评估报告书》不当,对本案基本事实尚未查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2020)粤5224民初12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惠来县溪西中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741.74元、惠来县溪西镇人民政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741.74元予以退回,惠来县溪西中学、惠来县溪西镇人民政府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还。 审 判 长 方文双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二审裁定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