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23民初3661号
原告:河南中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九里山街道办事处九里山社区居民委员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1737976012。
法定代表人:崔永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小改,焦作市武陟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告:***,男,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原告河南中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河南中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中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计38元,由原告河南中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正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王 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