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21民初1260号
原告:河南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武县郇封镇南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15828704946。
法定代表人:傅玉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运新,男,1963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新乡市,系该公司会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争,男,1972年1月9日生,汉族,住新乡市,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中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九里山街道办事处九里山社区居民委员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崔永科。
被告:**,男,汉族,1987年9月4日生,住武陟县。
原告河南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中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河南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崔世兵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薛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