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23民初260号
原告:河南中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九里山街道办事处,统一信用代码:91410823173796012。
法定代表人:崔永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小改,焦作市武陟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山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滑县老店镇西老店村敬老院临街房,统一信用代码:91410526MA3X7XT72BA。
法定代表人:王兆峰,经理。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陇海中路8号,统一信用代码:914100007805371315。
法定代表人:李洪波,经理。
原告河南中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山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中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河南中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明达
法官助理梁永昌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