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11民初4760号之一
原告: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玺铭建筑五金批发部,住所地:焦作市示范区住郭庄村1街34号。
经营者:***。
原告:***,女,1971年1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云霄,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敬敬,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九里山街道办事处九里山社区居民委员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崔永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旭,河南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河南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正怀,男,1973年8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焦作市嘉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龙源街道龙源路东段北侧869号颐和紫院1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王小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重阳,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煜烜,河南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玺铭建筑五金批发部、***与被告陈正怀、河南中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焦作市嘉华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原告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玺铭建筑五金批发部、***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玺铭建筑五金批发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玺铭建筑五金批发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元,由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玺铭建筑五金批发部、***负担。
审 判 长 位青杰
审 判 员 刘艳平
审 判 员 周珍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宋 鑫
书 记 员 李晓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