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23民初3394号
原告:河南中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九里山街道办事处九里山社区居民委员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1737976012。
法定代表人:崔永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小改,焦作市武陟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原告河南中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河南中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缓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中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菊荣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孟祥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