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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陟县兴华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823民初164号
原告:武陟县兴华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兴华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崔永科,任经理。
被告:***,男,198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陟县兴华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陟县兴华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陟县兴华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为55元,由原告武陟县兴华建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海滨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詹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