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建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南建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514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2月9日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东源县。
被执行人南建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科汇三街12号201-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82514464。
法定代表人:陈生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建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246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南建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786953.5元扣划至本院账户,上述款项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案款5690910元,用于支付案件受理费39989元、执行费56054.5元。现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并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246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246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佳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学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