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39754号
原告:深圳市江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红岭中路2118号建设集团大厦A座1101-1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6356131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韩中评,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建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汇三街12号201-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82514464。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棠下街棠下股份合作经济联社,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棠下涌东路1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440106C1491445XY。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江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建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棠下街棠下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立案后,原告深圳市江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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