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003民初3365号
原告:广西楚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广西天蓝地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78号昊然风景小区2号楼1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5KB8EM5A。
法定代表人:陈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建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南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汇三街12号201-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82514464。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楚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建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楚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1元,减半收取856元,由原告广西楚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关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