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建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南建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天驰建设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民终240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建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汇三街12号201-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天驰建设有限公司(原名广州天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茅岗路268号1栋108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兴业路1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建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天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驰公司)、原审被告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5民初9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南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天驰公司对南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错误以天驰公司的送审金额作为工程造价,但南建公司从未认可该送审结算价作为工程造价,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双方从未确认过天驰公司的送审金额为工程造价,天驰公司的送审金额是依据合同约定价格+签证金额构成,南建公司的答辩状、第三方审核结算意见都提出了审减结算金额和具体理由,对于酒店装修工程造价审减1216877.74元,对于酒店三楼装修工程造价审减16323.45元,合计审减1233201.19元(除工期违约金以外),对应的酒店装修工程造价应为10808692.36元,酒店三楼装修工程造价应为788676.55元,工程造价合计11597368.91元(除工期违约金以外),即南建公司证据4《南沙御海山庄酒店装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以下简称《结算审核报告》)认可的工程造价金额。原审判决错误以南建公司对天驰公司的送审金额没有异议,作为采纳天驰公司送审金额作为工程造价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违背南建公司的主张。正是因为双方对于工程造价存在争议,才引发本案纠纷。2.《南沙御海山庄澳斯特酒店室内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装修工程合同》)第二条约定“按图纸包干,采用不含税固定总价包干方式承包工程……”,可见适用合同约定价格的前提是天驰公司按照施工图纸完全履约,但在天驰公司没有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或以次充好时,南建公司审减未施工部分造价和材料差价是合理、正当的,不能将合同约定价格直接等同工程造价。同时,原审判决认定《装修工程合同》无效,则合同约定的价格也应一并无效,天驰公司的送审金额缺乏合同依据,不能以此认定工程造价金额。3.因双方在工程结算中存在较大争议,南建公司已明确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足以证明南建公司不同意天驰公司的送审金额。原审判决在工程结算存在争议时未对南建公司提出的鉴定申请进行处理,导致案件重要事实没有查清。二、原审判决错误将工程结算争议与工程质量问题混为一谈,南建公司审减的是天驰公司未施工部分工程造价或以次充好的材料差价。1.南建公司提交的《监理工程联系单》《罚款通知单》、现场照片和施工图纸对比,证明天驰公司存在不严格按图施工的事实,天驰公司也确认现场照片与施工图纸不符。对于天驰公司没有施工部分和以次充好部分,例如:南建公司证据9中序号为3、4、5、7的项目,天驰公司没有施工;序号为1、2、6的项目,天驰公司以价格更低的材料代替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要求的材料,以上做法即使工程质量合格,南建公司迫于交楼压力进行接收,但不代表天驰公司的做法符合合同约定、施工图纸要求。天驰公司在实际施工中没有发生相应成本,无权主张相应费用,没有施工或者以次充好部分的造价应予以扣除。2.退一步说,即便天驰公司主张与图纸不符部分是由于南建公司要求所致,依据《装修工程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第2点“主要材料变更的,仅进行变更的主要材料的材差增减……”、第4点“甲方要求取消的项目,扣减该项目造价”,变更主要材料和取消项目属于扣减工程造价的约定事由,南建公司有权扣减相应的工程造价。3.原审判决以南建公司长时间未对工程质量问题提出异议为由,倒推南建公司的审减意见不成立,没有因果关系。三、天驰公司已确认工期违约长达255天,属于严重逾期行为,工期逾期违约金已超过天驰公司本案主张的款项,南建公司不存在欠款。1.天驰公司出具的《南沙酒店装修及样板房装修工程工期违约扣罚确认表》显示,天驰公司确认工期违约255天,达到严重逾期情形,按合同约定2万元/天计算应扣罚510万元,已超过天驰公司本案主张的工程尾款,扣罚工期逾期违约金后南建公司已不存在工程欠款。2.原审判决以天驰公司没有施工资质为由认定《装修工程合同》无效,而不采纳合同约定的工期违约金,但导致合同无效的责任在天驰公司,并非南建公司。天驰公司通过自身缺乏施工资质的违约、违法行为,反而逃避了承担工期逾期违约金的责任,有违公平原则。即便法院认为参照合同计算的工期违约金过高,也应酌情调减为合适比例,如工程造价的10%,而不能直接采纳天驰公司的意见,放任和鼓励其通过该行为获益。四、因工程结算存在争议,南建公司在原审中已申请工程造价鉴定,但原审判决并未作任何处理,导致案件重要事实没有查清,程序违法,请求发回重审或在二审程序中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二审中,南建公司补充以下上诉意见:就案涉工程项目,南建公司曾提供200万元工程借款给天驰公司,应从南建公司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被上诉人天驰公司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南建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一、双方签订的《装修工程合同》第四条第一款工程造价约定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形式,除重大设计变更外不再因任何因素调整总价。该条款约定本工程固定总价(不含税)为11626358元,南建公司主张减少工程造价,有违双方约定。原审法院虽然判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支持了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天驰公司于2019年5月18日将结算申报书交给南建公司,并多次向南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催付工程款,而南建公司在2022年8月2日单方委托案外公司作出《结算审核报告》,要求扣减工程款,显然是逃避支付责任的不守信行为。二、案涉工程经过监理单位和南建公司、**公司的验收,均评定为质量合格,并且在南沙国家档案馆留底存档,案涉工程于2017年9月20日已移交给**公司使用多年。天驰公司一审证据3、6、8、9、10证明,装修所用的每种材料在进场前都经过验收合格,天驰公司完成的每个项目、每道工序均经过南建公司、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名确认符合要求。天驰公司在所有工程完工经过验收合格后,交付给**公司使用(见天驰公司一审证据14《工程竣工移交表》)。**公司也制作了档案在南沙国家档案馆存档,天驰公司在一审时向南沙档案馆调取了案涉工程留存的所有档案,详尽记录了案涉工程质量良好,经验收合格等资料,具体包括:1.第6卷监理月报第24期(2017年10月10日至2017年11月10日P106页)月报,证实酒店各分部均已通过验收,现办理竣工备案手续。2.第6卷监理月报第25期(2017年12月10日至2018年1月10日P111页)月报,证实酒店于2018年1月进行了竣工验收,此前装修工程已完工并经过验收。3.第81卷(P1-P7、P267-P311)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内墙涂料分项工程质量技术交底卡,证实案涉各分部工程均进行过质量验收的事实。4.第82卷(P1-P298)汇总了案涉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装饰装修质量证明文件汇总表、检验报告及合格证等,证实案涉工程所用材料符合要求。5.第83卷(P1-P143)证实天驰公司装修过程中各分部工程在2016年12月7日至2017年5月13日期间进行验收并合格的事实,分别是: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子分部)工程防水验收记录,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2017年7月30日P1;防水工程试验记录表,合格P2-P13;防水层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符合要求P14-P25;吊顶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符合要求P26-P36;饰面板(砖)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符合要求P38-P50;饰面板、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符合要求P51-62;钢骨架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符合要求P63-75;门窗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符合要求P76-87;门窗抗渗漏淋水试验记录,无渗漏P88-104;项目酒店自编号G-2\地下室、商业(自编号:S-3\S-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合格P106-P126;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单根化学锚栓静力抗拔合格P127-143。6.第97卷建筑电气工程(酒店、商业)工程质量控制资料验收记录,证实电气部分符合要求、验收合格的事实。7.第98卷建筑电气工程(酒店、商业)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施工记录,证实电气装置送电检查验收记录合格的事实。8.第108卷竣工验收文件,证实案涉工程竣工并经过验收合格、质量良好的事实,具体如下: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P3,证实南建公司2018年1月9日递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于2018年1月17日同意申请的事实;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P15-P39,证实案涉工程质量良好;2015NJY-3南沙街九王庙村黄山**脚地块项目酒店房屋质量评估报告(P61-P74)质量合格,其中P71第2.3其他各分部工程质量:屋面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筑给排水工程、建筑电气工程、消防工程、电梯安装工程各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合格;P73第13该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已通过初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P104项目酒店(G-2)、地下室、商业。达到合格标准,同意验收,验收时间2018年1月31日;两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P107-110)证实案涉酒店经过装修并经过消防验收合格;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P147-148)G-2(酒店)、S-4及地下室项目,证实案涉酒店经过规划验收合格的事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脚地块项目酒店G-2地下室,商业P179-P185,2018年1月31日工程验收结论及备注里本工程所含的基础、主体、屋面、装饰装修、给排水、电气安装等分部工程的质量符合图纸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竣工验收及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施工质量合格同意竣工验收。以上证据足以证实,天驰公司在装修过程中各个分部均经验收,各项工程均经过南建公司、监理公司、**公司验收合格的事实。三、原审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南建公司主张违约***无据,即使工期延长,亦是南建公司的原因造成。1.前道工序未实际施工完毕是本案工程延长工期的主要原因。天驰公司承包的是装修工程,工序在后,需上一道工序完工交付后才能进行施工。南建公司下发开工令时,上一道工序并未实际完工,天驰公司进场后需等待上道工序完工方能施工。根据天驰公司向南沙城建档案馆调取的档案第6卷监理月报第14期(2017年2月10日月报P54页)显示本项目地下结构工程、酒店主体工程,幼儿园主体工程已完成分部工程验收,证实2017年2月10日酒店主体工程完工,天驰公司在验收合格后才能正式进行酒店工程的装修。根据档案第6卷监理月报第21期(2017年9月10日至2017年10月10日P91页)显示,酒店装修工程于2017年9月份已完成100%,与天驰公司提供的验收报告相互对应。以上监理月报证实,酒店主体工程、地下室结构实际上在2017年2月10日才全部施工完毕。虽然南建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向天驰公司发送开工令,但是因为上道工序的原因,天驰公司实际开工日期延后,需根据前道工序的完工时间进行相应调整。2.南建公司在天驰公司实际施工过程中,多次更改设计方案及施工方案,在合同外增加工程量,亦是延长工期的重要原因。根据天驰公司向南沙国家档案馆调取的第81卷设计变更通知单汇总表P11-26证实南建公司在天驰公司施工过程中对案涉设计图纸进行更改而造成工期延误的事实。2016年11月14日南建公司向天驰公司发送6张更改单,2017年1月20日向天驰公司发送对标准单床房的地面铺装材料及规格进行完全变更的事实。再根据天驰公司提交的证据,南建公司向天驰公司发送签证确认表和工程单,在约定工期外多次更改设计方案及施工方案,在合同外增加工程量,例如:天驰公司提交的证据P118(时间为2018年4月26日)、P119(时间为2018年3月13日)、P120(时间为2018年6月6日)、P121(时间为2018年4月26日)、P122(时间为2018年4月26日)、P135(时间为2017年6月3日)、P136(时间为2017年10月12日)、P137(时间为2017年7月22日)、P139(时间为2017年10月11日)、P140(时间为2017年9月14日)、P141(时间为2018年4月26日)、P145页(时间为2018年3月13日)、P146(时间为2018年3月13日)、P149(时间为2018年6月6日)、P155(时间为2017年9月16日)、P158(时间为2018年4月26日)。天驰公司提交的证据P187显示工程设计单位在2016年11月14日向南建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单,联系对设计项目进行沟通改进,说明存在前道工序未完工,天驰公司无法进场施工的情况,天驰公司只能在上一道工序完全完工后才能进场进行装修。以上证据足以证实,南建公司在天驰公司施工过程中,对案涉工程设计进行变更,造成工期延长。四、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工程造价已明确进行约定,本案的工程造价清楚明了,南建公司要求启动鉴定程序是拖延时间、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针对南建公司的补充上诉意见,补充以下答辩意见:南建公司庭前提交的证据中,收据涉及多个工程,没有办法界定每个工程的具体金额,且借款纠纷与本案纠纷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南建公司应另案主张借款。 原审被告**公**称:同意南建公司的上诉意见。 天驰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南建公司向天驰公司支付酒店工程款2178070.09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2178070.0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9月2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南建公司向天驰公司支付酒店三楼工程款1208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1208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1月26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南建公司向天驰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298870.19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2‰的标准,从2018年1月26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4.**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南建公司、**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查明,**公司为本案争议工程(即酒店室内装修工程和办公室装修工程)所在商品房项目的业主单位。南建公司系该项目的总承包施工单位。 天驰公司系未取得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2016年9月19日,南建公司(甲方)将酒店室内装修工程发包给天驰公司(乙方),双方签订《装修工程合同》。该合同载明:乙方按甲方提供图纸和相关招标文件资料及说明,承包酒店室内装修工程。承包方式为乙方按图纸包干,采用不含税固定总价包干方式承包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食宿、包安全、***施工、包施工措施项目、包通过政府部门竣工验收、包周边关系协调、***、包市场风险、***,包管理费以及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结算总价不含税,为合同包干总价、工程变更费用、其他应付、应扣款项(未施工工程费应扣除)费用之和。合同价款中属于总价包干的部分不予调整。本工程工期为110个日历天,暂定开工日期为2016年7月24日,竣工时间2016年11月10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发出开工令为准。甲乙双方在确定竣工日期及各项控制工期时,已充分考虑了现场条件、周边关系协调、停水、停电、节假日、雨季、台风、高低温天气等各种因素。甲方或业主向乙方发出书面开工令,乙方收到工程师书面开工令后必须组织进场施工,如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师书面开工令,则视为已按工程师书面开工令约定的时间开工,开始计算工期。若因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乙方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提出工期顺延的申请,报甲方审核,逾期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权利,不予签认。本工程固定总价(不含税)为11626358.56元,其中洁具按美标品牌计算。本合同总造价不含酒店第三层装修造价,如酒店第三层委托乙方施工,则酒店第三层装修包干总造价(不含税)为734187.45元。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形式,除重大设计变更外不再因任何因素调整总价,包括施工图错漏碰缺和招标文件未尽之处等细项增减变动,且包含装饰工程中常规项目费用,及配合灯具、钢梯、配饰等大型饰件的预埋件的安装、结构加固等,费用已含在总价内不另计算。上述固定总价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水电费、各种检测费及试验费、各种材料损耗、材料场内二次运输费、保管及转运费、技术处理费、合同工期内的赶工费、施工水电费、技术措施费(包括雨季及异常气候施工措施费)、成品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垃圾清运费、质量保修、管理费、利润及本合同虽未提及但承包人为完成本工程应支付的与本工程相关的其他费用。若有漏项的,视为已包含在固定总价中,甲方不再增加任何费用。付款方式:本工程无预付款;工程进度达到50%并经甲方确认后,甲方按固定总价的35%支付一次进度款;工程进度达到80%并经甲方确认后,甲方支付至工程固定总价的65%;全部工程完工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全部工程竣工经甲方及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完成结算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剩余结算总价5%于两年保修期满后,扣除维修费(如有),28天内无息支付给乙方。每次付款前,乙方须提供等额有效的正规收据,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当期款项且不构成违约。最终结算:乙方在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业主方、酒店管理公司及政府部门认可并向甲方移交竣工验收备案所有资料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结算申请报告》以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结算资料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结算程序。乙方未能向甲方递交《结算申请报告》及完整合格的结算资料,导致工程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工程结算审核采用二级审核原则,《结算审核报告》为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结算书经甲方终审领导确认后,双方在结算书面文件上加盖公章,方可作为最终、有效的结算文件,否则不能视作已结算,不能作为结算款支付的依据。现场签证的约定:签证办理,须以甲方下发的完整施工图作为依据;办理签证须经甲方**确认,方为有效的签证。设计变更、图纸外架增加工程内容可以签证。其他内容一律不予签证,视为已包含在合同包干价中。……报价清单漏项的或本合同约定不给予签证者,不予办理签证,即使办理了签证在结算时也将不被认可。设计白白更发生,但元设计未进行施工的,不发生签证,结算时以竣工图及设计院发出的正式设计变更为结算依据。……所有施工现场签证手续必须在签证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办理,逾期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权利,不予签认。工程完成交付后或结算时后补的签证及相关补签一律不予认可。甲方责任:准时支付工程款项;本工程甲方委派***为现场管理代表,负责处理施工中应由甲方处理的问题等事宜;本工程甲方委托的监理单位是广东鲁班行技术管理有限公司。乙方责任:为保证本工程装修质量及效果,乙方必须委派有星级酒店装修经验的项目经理。乙方应组建负责本工程的项目工程部,并委派***作为本工程的现场代理,负责协调处理现场施工的一切事务。……乙方保证向甲方所供之材料设备全部为合格产品,达到国家质量、安全、环保、消防等各方面的合格标准及合同约定的各项要求,并按国家验收品质保证。隐蔽工程验收:工程达到施工过程中的隐蔽工程验收阶段时,乙方应在隐蔽工程自检合格后通知甲方及监理验收。验收合格,甲方及监理公司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覆盖工程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通知验收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费用,若因此而造成本工程逾期竣工的,乙方还应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当甲方对已隐蔽工程质量有异议要求重新检验时,乙方应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由甲方负责有关费用,否则由乙方承担有关费用,且工期不得顺延。施工样板间需按合同约定满足质量、效果要求;酒店所有房间隔墙电位布置形式需满足酒店隔音要求,如有不符合要求的,需按酒管及甲方要求进行调整。竣工验收:本工程完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业主方、酒店管理公司及监理公司对本工程进行验收。若本工程还需要报有关政府部门验收合格的,则乙方应负责办理该报验工作并保证本工程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的验收。若本工程竣工验收达到标准后,各方签字**确认本工程验收合格,同时乙方把竣工验收资料(含竣工图)及验收报告一式五份移交给甲方。若本工程未能通过验收的,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对本工程进行整改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费用,若因此而造成本工程逾期竣工的,乙方还应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若甲方认为必要的话,可委托有关质量监督检查机关对工程进行检验,则双方同意以该机关的检验结论作为工程的验收结果。检验合格的,检验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检验不合格的,检验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在工程未通过验收前甲方提前使用的,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质量保证及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本工程的保修期为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在保修期内,凡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无条件全面负责整改和维修。乙方须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时起24小时内按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完成整改和维修工作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在工程未通过验收前甲方提前使用的,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质量保证及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内,若乙方未能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对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或维修工作的,则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对该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和维修,并由乙方负责支付因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同时乙方按上述费用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尚未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上述费用和违约金,若不足以抵扣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承诺对本工程提供终身的维修服务。在合同保修期届满后,乙方保证以不高于本合同的价格水平为甲方提供技术服务及维修服务和货物更换等。违约责任:若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以及竣工、结算后的款项,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款的0.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不能按合同总工期或节点工期完工的,每逾期一日,按每天20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除前述按日计违约金外,另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违约金。乙方使用的材料或设备与合同约定标准的任何一项不符合时,乙方除必须全部退货、返工,还应按不合格材料或设备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每次不得低于三万元,造成工期延误的还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金。乙方未履行、未按时履行或未按质履行义务时,监理工程师或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警告,每次书面警告,乙方应当交纳5000元违约金给甲方。乙方受到书面警告后在限期内仍不改正,监理工程师或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乙方必须在监理工程师或甲方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同时,甲方扣罚乙方违约金10000元。且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停发、缓发当期的工程进度款。乙方应按合同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包括承包范围内的遗留工程、返工工程及维修工程等,若乙方拒绝施工或拒绝整改、维修或拒绝履行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施工或整改、维修或采取其它相应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同时乙方应按上述费用的30%支付给甲方作为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尚未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上述费用和违约金,若不足以抵扣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除上述约定外,乙方有违反其他合同义务的,均构成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的,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直接及间接损失。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甲方有权在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结算款、履约保证金等环节直接扣除,甲方未扣除或未提出索赔的,不代表甲方对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有任何免除或减轻。履约保证金: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提供按合同总价5%(580000元)的现金作为履约保证金。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或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乙方完全履约的,履约保证金在施工完成并验收合格后30天内无息退回。 2016年8月25日,南建公司向天驰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单》,明确酒店室内装修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开工日期为2016年8月25日。天驰公司陈述其实际进场时间为2016年11月中旬。酒店室内装修工程于2017年9月20日竣工。天驰公司于同日向**公司申请验收。2017年9月25日,**公司签署《工程竣工验收表》,确认酒店室内装修工程符合合同要求,同意验收。根据**公司在2017年9月20日签署的《工程竣工移交表2(建设单位)》,酒店室内装修工程已于该日移交,**公司确认无需完善和记录的内容,亦无移交意见。 2018年4月4日,南建公司另外就负一层装修工程向天驰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单》,明确负一层装修工程已具备开工条件,开工日期为2018年4月7日。《工程联系单》另载明:负一层装修工程需进行局部改造,该部分工程由天驰公司进行施工,所发生费用按总价63000元包干,按实办理签证。2018年5月25日,天驰公司向**公司申请验收。**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在《工程竣工报验单》上批注意见同意验收,但同时提出十条质量异议。2018年6月14日,**公司的项目经理***批注意见确认质量问题已整改完成。 除酒店室内装修工程外,南建公司另行委***公司对办公室装修工程进行施工。2017年10月24日,南建公司向天驰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单》,明确办公室装修工程已具备开工条件,开工日期为2017年10月30日,并要求在12月20日前完成。办公室装修工程于2017年10月30日进场施工,并于2018年1月竣工。工程完工后,天驰公司向**公司申请验收。**公司在验收过程中提出十四点质量异议。2018年1月25日,**公司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确认办公室装修工程造价为805000元,上述质量异议已完成整改。根据**公司在2018年1月29日签署的《工程竣工移交表1(建设单位)》,办公室装修工程已于该日移交,**公司确认无需完善和记录的内容,验收意见为“合格”。 南建公司、**公司确认装修工程所在的南沙御海山庄澳斯特酒店项目已于2018年1月交付使用。 酒店室内装修工程以及办公室装修工程竣工后,天驰公司向南建公司提交结算资料。南建公司确认收到酒店室内装修工程的《工程结算申报书》《竣工结算书》《工程送审结算汇总表及施工现场签证确认表》《工程结算资料审查表》《工程款支付确认记录》《合同》《澳斯特酒店开工令》《澳斯特酒店负一层开工令》《澳斯特酒店竣工验收记录》《澳斯特酒店负一层竣工验收记录》以及001号至012号《施工现场签证确认表》。南建公司另确认收到办公室装修工程的《工程结算申报书》《竣工结算书》《工程送审结算汇总表及清单》《工程结算资料审查表》《工程款支付确认记录》《合同》《澳斯特酒店三层开工令》《澳斯特酒店竣工验收记录》。根据天驰公司的核算,酒店室内装修工程的送审结算造价为12025570.19元,其中合同内工程造价为11626358.56元,合同外签证部分的工程造价为399211.63元。天驰公司另按照《工程联系单》以及《工程竣工报验单》确定的内容,申报办公室装修工程的结算造价为805000元。 南建公司对上述工程造价没有异议,但主***公司的施工存在不符合约定之处以及其他违约情形,应从工程结算造价中核减相应价款。为明确核减数额,南建公司委托案外人中宬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宬公司)就本案争议工程的造价进行结算审核。2022年8月2日,中宬公司作出《南沙御海山庄酒店装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以下简称《结算审核报告》)。《结算审核报告》载明核减原因包括楼层标高、玻璃厚度以及工艺、标准层房间的卫浴、灯饰等均不符合约定,以及天驰公司存在工期违约情形。根据中宬公司的核算,酒店室内装修工程以及办公室装修工程合计应核减1253201.19元(含20000元工期违约罚款)。天驰公司确认20000元工期违约罚款经双方协商一致,但不同意其他核减内容及金额。 南建公司为佐证天驰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违约情形,向法院提交了《监理工作联系单》《罚款通知单》。《监理工作联系单》均是监理单位要求天驰公司就装修工程质量问题或施工安全等问题进行整改。《罚款通知单》载明的罚款事由包括:未整改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贴砖进度滞后及材料进场未申报。上述《监理工作联系单》《罚款通知单》仅有监理单位的**,天驰公司对相应的内容不予确认。 天驰公司、南建公司确认南建公司已就酒店室内装修工程支付工程款9847500元。另根据天驰公司提交的结算资料中的《工程款支付确认记录》,天驰公司确认南建公司已就办公室装修工程支付工程款684200元。 另查明,南建公司、**公司尚未就澳斯特酒店项目办理结算,南建公司确认**公司已按进度支付工程款。 原审法院认为:引发本案纠纷的法律事实自民法典施行前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纠纷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天驰公司未取得装饰装修建筑业企业资质,且通过法律禁止的违法分包方式承接本案争议装修工程,其与南建公司签订的《装修工程合同》,依法应属无效。 虽然合同无效,但天驰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完成了酒店室内装修工程和办公室装修工程,且工程所在项目已交付使用,其有权向南建公司主张工程款。天驰公司与南建公司对酒店室内装修工程和办公室装修工程的造价分别为12025570.19元和805000元,没有异议,法院亦予以确认。关于是否需要从结算价中核减南建公司主张的金额的问题。法院认为,天驰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酒店室内装修工程(除负一层装修工程)早于2017年9月20日移交使用,**公司在2017年9月25日签署《工程竣工验收表》时亦确认酒店室内装修工程符合合同要求,同意验收;负一层装修工程在2018年5月29日进行验收,相应质量问题已在2018年6月14日整改完成;办公室装修工程在验收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在2018年1月25日已完成整改,该工程已于2018年1月29日办理移交手续,且**公司确认验收合格。由此可知,天驰公司施工的装修工程均已通过验收,质量问题已按要求进行整改。在工程整体交付使用三年期间,南建公司并未就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却在结算过程中主张工程施工不符合约定,要求核减相应工程款,缺乏理据,法院不予采信。《装修工程合同》无效,南建公司要求天驰公司承担逾期完工违约金,并从剩余工程款中扣除违约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因天驰公司认可双方协商扣减20000元工期违约罚款的事实,该款项应从结算价中予以核减。扣减后,南建公司还需就酒店室内装修工程向天驰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158070.19元(工程总造价12025570.19元-工期违约罚款20000元-已付工程款9847500元)。南建公司未就办公室装修工程已付工程款数额684200元提出异议,法院予以认可。南建公司还需就办公室装修工程向天驰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20800元(805000元-684200元)。 利息是法定孳息。天驰公司要求南建公司支付迟延付款利息,合理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因酒店室内装修工程系整体结算,其中负一层装修工程在工程整体移交后于2018年6月14日完成全部整改,故法院酌定酒店室内装修工程款的利息自该日开始计算。办公室装修工程已于2018年1月29日移交,故该部分工程款的利息应自该日开始计算。其中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天驰公司要求南建公司另行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天驰公司作为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无权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向**公司主张工程款。另外,南建公司确认**公司已按约定进度付款,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形。天驰公司要求**公司就本案争议装修工程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建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天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南沙御海山庄澳斯特酒店室内精装修工程款2158070.19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2158070.19元为本金,2018年6月14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二、被告南建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天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南沙御海山庄澳斯特酒店三层室内精装修工程款1208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120800元为本金,2018年1月29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三、驳回原告广州天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589元,由原告广州天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8054元,由被告南建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6535元。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二审中,南建公司、**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天驰公司借款申请书、收据、支票存根,拟证明南建公司向天驰公司提供了工程借款200万元,应从天驰公司的案涉工程结算款中予以抵扣;2.非展示区阳台栏杆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3.天河法院(2022)粤0106民初21286号民事判决书,证据2、3拟共同证明非展示区阳台栏杆制安工程由天驰公司与**公司直接签订合同,且该案一审判决第8页查明的付款明细也与前述200万元工程借款无关。天驰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中借款申请书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天驰公司因为资金紧张向南建公司提出过借款300万元申请,但南建公司并未批准该申请,也未支付300万元;对证据1中收据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该收据与借款申请书无关联性,收据的出具时间和借款金额均与申请书不一致,借款申请书内容不适用于该收据对应的款项,该收据涉及南沙御海山庄样板房、电梯前室、大堂和售楼部精装修工程、非展示区阳台栏杆工程、酒店室内精装修工程等多个工程,无法界定每项工程的具体金额,且借款纠纷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南建公司向天驰公司主张借款权益应另案起诉;对证据1中建设银行支票存根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该笔款项是企业之间的借款,借款纠纷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南建公司应另案起诉;对证据2、3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和证明内容不认可;该份合同由天驰公司和**公司签署,但南建公司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是***,一审时天驰公司提交了向***追讨工程款的短信记录(见天驰公司一审证据13),包含了阳台栏杆制作安装工程,但是南建公司未支付完工程款,天驰公司已对该案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该案与本案法院查明的付款明细中未列该收据款项,收据款项与本案无关,系民间借贷纠纷,不应在本案二审程序中审查。 各方当事人均表示:对原审判决除上诉意见之外的其他认定和处理意见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关于法律适用和合同效力,原审法院认定正确。对于《装修工程合同》无效,南建公司和天驰公司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南建公司应否向天驰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首先,虽然合同无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天驰公司已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案涉装修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南建公司应当支付工程款。其次,对于工程款金额,《装修工程合同》约定酒店工程固定总价为11626358.56元,天驰公司还提交了签证单等证据证明合同外工程造价为399211.63元,即酒店工程造价为12025570.19元。对于办公室装修工程,工程所在项目业主**公司在《工程竣工报验单》上确认工程造价为805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南建公司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不予准许。南建公司单方委托案外人作出的《结算审核报告》不能否定双方的合同、签证、验收等文件内容,对于《结算审核报告》不予采纳。第三,《工程竣工验收表》《工程竣工移交表》《工程竣工报验单》等证据足以证明案涉工程质量合格,而南建公司提交的《监理工程联系单》《罚款通知单》发生在工程验收之前,不能支持其关于天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施工的主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天驰公司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存在合同约定的扣减工程款事由,南建公司主张扣减工程款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第四,因合同无效,故南建公司主***公司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并以违约金抵扣工程款,于法无据。南建公司提交的《工期违约扣罚确认表》写明双方协商后同意工期违约罚款20000元,且南建公司无证据证明工期延长是天驰公司的单方过错行为所致,故原审法院确认天驰公司主张的应付款,扣减南建公司已付款及工期违约罚款,判令南建公司向天驰公司支付酒店装修工程款2158070.19元、办公室装修工程款120800元以及上述款项的利息,处理正确,应予维持。南建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南建公司、**公司二审提交证据拟证明南建公司向天驰公司出借200万元工程款,而双方之间的借款纠纷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南建公司可就此另循法律途径解决,本院对于上述证据不予采纳。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南建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天驰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南沙御海山庄澳斯特酒店室内精装修工程款2158070.19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2158070.19元为本金,2018年6月14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二、南建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天驰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南沙御海山庄澳斯特酒店三层室内精装修工程款1208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120800元为本金,2018年1月29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三、驳回广州天驰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4589元,由广州天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054元,由南建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65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535元,由南建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 自动履行提示 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可依法对拒不履行义务方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相关法规对拒不履行义务方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义务方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限制消费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义务方需承担由此产生的执行费用。 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存在规避、抗拒执行情形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申请再审,不能产生暂停履行的法律效果。为避免强制执行产生的不利后果,请主动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