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民终240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建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汇三街12号201-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天驰建设有限公司(原名广州天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茅岗路268号1栋108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兴业路1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建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天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驰公司)、原审被告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5民初9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南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天驰公司对南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错误以天驰公司的送审金额作为工程造价,但南建公司从未认可该送审结算价作为工程造价,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双方从未确认过天驰公司的送审金额为工程造价,天驰公司送审金额是依据合同约定价格+签证金额构成,南建公司的答辩状、第三方审核结算意见都提出了审减结算金额和具体理由,对于售楼部、样板房装修工程造价审减56732.53元(除工期违约金以外),对应的售楼部、样板房装修工程造价应为1273871.84元(除工期违约金以外),即南建公司证据3《结算审核报告》认可的工程造价金额。原审判决错误以南建公司对天驰公司的送审金额没有异议,作为采纳天驰公司送审金额作为工程造价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违背南建公司的主张。正是因为双方对于工程造价存在争议,才引发本案纠纷。2.适用合同约定价格的前提是天驰公司按照施工图纸完全履约,但在天驰公司没有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或以次充好时,南建公司审减未施工部分造价和材料差价,是合理、正当的,不能将合同约定价格直接等同工程造价,南建公司在答辩状、庭审中也明确提出不应采纳合同约定价格。同时,原审判决认定《御海山庄样板房、电梯前室、大堂和售楼部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装修工程合同》)无效,则《装修工程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格也应一并无效,天驰公司的送审金额缺乏合同依据,不能以此认定工程造价金额。3.因双方在工程结算中存在较大争议,天驰公司也不同意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南建公司提出应由天驰公司申请对工程造价鉴定来确定本案的工程造价,但天驰公司没有申请,导致案件重要事实没有查清。二、原审判决错误将工程结算争议与工程质量问题混为一谈,南建公司审减的是天驰公司未施工部分工程造价或以次充好的材料差价。1.南建公司提交的《工程联系单》《监理工程联系单》、现场照片和施工图纸对比,证明天驰公司存在不严格按图施工的事实,天驰公司质证时也确认了现场照片与施工图纸不符。对于天驰公司没有施工部分和以次充好部分,例如:南建公司证据8中序号为3的项目,天驰公司没有施工;序号为1、2的项目,天驰公司以价格更低的材料代替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要求的材料,以上做法即使工程质量合格,南建公司迫于交楼压力进行接收,但不代表天驰公司的做法符合合同约定、施工图纸要求。天驰公司在实际施工中没有发生相应成本,无权主张相应费用,没有施工或者以次充好部分的造价应予以扣除。2.退一步说,即便天驰公司主张与图纸不符部分是由于南建公司要求所致,依据《装修工程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第2点“主要材料变更的,仅进行变更的主要材料的材差增减……”第6点“甲方要求取消的项目,扣减该项目造价”,变更主要材料和取消项目属于扣减工程造价的约定事由,南建公司有权扣减相应的工程造价。3.原审判决以南建公司长时间未对工程质量问题提出异议为由,倒推南建公司的审减意见不成立,没有因果关系。三、天驰公司已确认工期违约金按合同应扣罚36万元,工期逾期违约金已超过天驰公司本案主张的款项,南建公司不存在欠款。1.天驰公司出具的《南沙酒店装修及样板房装修工程工期违约扣罚确认表》显示,天驰公司确认工期违约按合同扣罚36万元,达到严重逾期情形,工期逾期违约金已超过天驰公司本案主张的工程尾款,扣罚工期逾期违约金后南建公司已不存在工程欠款。2.原审判决以天驰公司没有施工资质为由认定《装修工程合同》无效,而不采纳《装修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违约金,但导致合同无效的责任在天驰公司,并非南建公司。天驰公司通过自身缺乏施工资质的违约、违法行为,反而逃避了承担工期逾期违约金的责任,有违公平原则。即便法院认为参照合同计算的工期违约金过高,也应酌情调减为合适比例,如工程造价的10%,而不能直接采纳天驰公司的意见,放任和鼓励其通过该行为获益。四、因工程结算存在争议,南建公司在原审中已提出应由天驰公司申请工程造价鉴定,但原审判决并未作任何处理,导致案件重要事实没有查清,程序违法,请求发回重审或在二审程序中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二审中,南建公司补充以下上诉意见:就案涉工程项目,南建公司曾提供200万元工程借款给天驰公司,应从南建公司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被上诉人天驰公司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南建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一、双方签订的《装修工程合同》第四条第一款工程造价约定的包干总价为1323389元,与签证增加的费用7214.92元相加,共计工程总价1330603.92元。该条款约定本工程固定总价(不含税)为1323389元,其中售楼部室内精装修工程固定包干总价为883240元,样板房、电梯前室、首层大堂精装修工程固定包干总价为440149元。《装修工程合同》第五条1、2款约定,办理签证须以甲方下发的完整施工图作为依据,须经过甲方**确认方为有效的签证,设计变更、图纸外增加工程方面的调整可以签证。因南建公司更改软装灯具,发送**的施工现场签证确认表,签证金额为7214.92元。原审法院虽然判定本案合同为无效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支持了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天驰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将结算申报书交给南建公司,并多次向南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催付工程款,而南建公司在2022年8月2日单方委托案外公司作出《结算审核报告》,要求扣减工程款,显然是逃避支付责任的不守信行为。二、天驰公司交付的工程已经**公司验收合格,不存在着质量瑕疵,案涉工程于2017年3月9日已移交给**公司使用。天驰公司一审证据10(P41-P260)证实,装修所用的每种材料在进场前都经过验收合格,天驰公司完成的每个项目、每个工序均经过南建公司、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名确认符合要求,验收合格。天驰公司在所有工程完工后,均交付给南建公司、**公司验收合格并使用的事实见天驰公司一审证据3、5、6、10。以上证据足以证实,天驰公司在装修过程中,各个分部均经验收,各项工程均经过南建公司、监理公司、**公司验收合格的事实。三、原审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南建公司主张违约***无据,既使工期延长,亦是南建公司的原因造成。1.天驰公司向南沙区国家档案馆调取的监理月报证实,天驰公司于2016年7月10日之后进场装修,并在9月完工。根据档案第6卷监理月报第7期(2016年7月10日月报P26)显示前道工序未完工,天驰公司并未进场施工。根据第6卷监理月报第8期(2016年7月10日至2016年8月10日P30)显示,售楼部、样板房工程于2016年7月10日至2016年8月10日已完成30%。根据第6卷监理月报第9期(2016年8月10日至2016年9月10日P34)显示,售楼部、样板房工程于2016年8月10日至2016年9月10日已完成80%。根据第6卷监理月报第10期(2016年9月10日至2016年10月10日P38)显示,售楼部、样板房工程于2016年9月10日至2016年10月10日已完成100%。根据第6卷监理月报第11期(2016年10月10日至2016年11月10日P42)显示,2016年10月10日至2016年11月10日样板房、售楼部装修工程质量整改完成。监理月报是现场最直接的证据,证实天驰公司于2016年7月10日之后进场,于2016年9月已完成全部装修工程,不存在延期情形。再根据天驰公司证据5(P27)施工单位场地移交记录表证实,天驰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已向南建公司移交样板房、电梯前室、入户大堂和售楼部装修工程,两份证据相互印证,证实天驰公司按期完工。以上证据说明虽然南建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天驰公司发送开工令,要求2016年7月4日开工,但是因为上道工序的原因,天驰公司实际开工日期延后,天驰公司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整个装修过程,不存在着延误情形。2.南建公司前道工序未实际施工完毕是本案工期延长的主要原因。天驰公司承包的是装修工程,工序在后,需上一道工序完工交付后才能进行施工。南建公司下发开工令时,上一道工序并未实际完工,天驰公司进场后需等待上道工序完工方能施工。根据天驰公司向南沙国家档案馆调取的档案第6卷监理月报第7期(2016年7月10日月报P26)显示前道工序未完工,天驰公司并未进场施工。四、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工程造价已明确进行约定,本案的工程造价清楚明了,南建公司要求启动鉴定程序是拖延时间、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针对南建公司的补充上诉意见,补充以下答辩意见:南建公司庭前提交的证据中,收据涉及多个工程,没有办法界定每个工程的具体金额,且借款纠纷与本案纠纷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南建公司应另案主张借款。
原审被告**公**称:同意南建公司的上诉意见。
天驰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南建公司向天驰公司支付工程款205903.92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205903.9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3月9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南建公司向天驰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05903.92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2‰的标准,从2017年3月9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3.**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南建公司、**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查明,**公司为涉案工程所在商品房项目即御海山庄项目的业主单位。南建公司系项目的总承包施工单位。
天驰公司系未取得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2016年6月25日,南建公司(甲方)将涉案工程发包给天驰公司(乙方),双方签订《装修工程合同》。该合同载明:乙方按甲方提供图纸和相关招标文件资料及说明,承包涉案工程。承包方式为固定总价大包干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施工、包验收、包周边关系协调、***、包市场风险、***,包为完成本合同义务所应包含的的一切费用。结算总价为包干总价、工程变更费用、其他应付、应扣款项费用之和。合同价款中属于总价包干的部分不予调整。样板房、电梯前室、首层大堂室内精装修工程工期为45个日历天,售楼部室内精装修工程总工期55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发出开工通知为准。甲乙双方在确定竣工日期及各项控制工期时,已充分考虑了现场条件、周边关系协调、停水、停电、节假日、雨季、台风、高低温天气等各种因素。甲方或业主向乙方发出书面开工令,乙方收到工程师书面开工令后必须组织进场施工,如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师书面开工令,则视为已按工程师书面开工令约定的时间开工,开始计算工期。若因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乙方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提出工期顺延的申请,报甲方审核,逾期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权利,不予签认。合同包干总价(不含税)为1323389元。其中售楼部室内精装修工程固定包干总价为883240元;样板房、电梯前室、首层大堂精装修工程固定包干总价为440149元。上述固定包干总价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水电费、各种检测费及试验费、各种材料损耗、材料场内二次运输费、保管及转运费、技术处理费、合同工期内的赶工费、施工水电费、技术措施费(包括雨季及异常气候施工措施费)、成品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垃圾清运费、质量保修、管理费、利润及本合同虽未提及但承包人为完成本工程应支付的与本工程相关的其他费用。若有漏项的,视为已包含在固定总价中,甲方不再增加任何费用。付款方式:本工程无预付款,进度款按售楼部室内精装修工程和样板房、电梯前室、首层大堂精装修工程分别支付。各工程进度达到50%并经甲方确认后,甲方按固定总价的35%支付一次进度款;各工程进度达到80%并经甲方确认后,甲方支付至工程固定总价的65%;全部工程完工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全部工程竣工经甲方及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完成结算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剩余结算总价5%于工程二年保修期满后,若无质量问题,无发生甲方代付代扣维修费的,甲方在后28天内无息支付给乙方。每次付款前,乙方须提供等额有效的正规收据,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当期款项且不构成违约。最终结算:乙方在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并向甲方移交竣工验收备案所有资料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结算申请报告》以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完整合格的结算资料依据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结算程序。乙方未能向甲方递交《结算申请报告》及完整合格的结算依据资料,造成工程最终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工程结算审核采用二级审核原则,《结算审核报告》为工程结算的唯一依据,结算书面文件经甲方有终审权的领导同意之后,双方在结算书面文件上加盖公章,方可作为最终、有效的结算文件,否则不能视作已结算。现场签证的约定:办理签证,须以甲方下发的完整施工图作为依据;办理签证须经甲方**确认,方为有效的签证。设计变更、图纸外增加工程内容的调整可以签证。其他内容一律不予签证,视为已包含在合同包干价中。……图纸清单漏项的或本合同约定不给予签证者,不予以办理签证,即使办理了签证在结算时也将不被认可。……所有施工现场签证手续必须在签证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办理,逾期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权利,不予签认。工程完成交付后或结算时后补的签证及相关补签一律不予认可。甲方责任:准时支付工程款项;……本工程甲方委派***为现场管理代表,负责处理施工中应由甲方处理的问题等事宜;……本工程甲方委托的监理单位是广东鲁班行技术管理有限公司。乙方责任:乙方应组建负责本工程的项目工程部,并委派***作为本工程的现场代表,负责协调处理现场施工的一切事务。……乙方保证向甲方所供之材料设备全部为合格产品,达到国家质量、安全、环保、消防等各方面的合格标准及合同约定的各项要求,并按国家验收品质保证。隐蔽工程验收:工程达到施工过程中的隐蔽工程验收阶段时,乙方应在隐蔽工程自检合格后通知甲方及监理验收。验收合格,甲方及监理公司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覆盖工程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通知验收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费用,若因此而造成本工程逾期竣工的,乙方还应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当甲方对已隐蔽工程质量有异议要求重新检验时,乙方应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由甲方负责有关费用,否则由乙方承担有关费用,且工期不得顺延。竣工验收:本工程完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及监理公司对本工程进行验收。若本工程还需要报有关政府部门验收合格的,则乙方应负责办理该报验工作并保证本工程在交付甲方验收前已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的验收。若本工程竣工验收达到标准后,叁方签字**确认本工程验收合格,同时乙方把竣工验收资料(含竣工图)及验收报告一式五份移交给甲方。若本工程未能通过验收的,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对本工程进行整改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费用,若因此而造成本工程逾期竣工的,乙方还应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若甲方认为必要的话,可委托有关质量监督检查机关对工程进行检验,则双方同意以该机关的检验结论作为工程的验收结果。检验合格的,检验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检验不合格的,检验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在工程未通过验收前甲方提前使用的,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质量保证及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本工程的保修期为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在保修期内,凡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无条件全面负责整改和维修。乙方须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时起24小时内按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完成整改和维修工作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在工程未通过验收前甲方提前使用的,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质量保证及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内,若乙方未能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对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或维修工作的,则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对该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和维修,并由乙方负责支付因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同时乙方按上述费用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尚未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上述费用和违约金,若不足以抵扣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承诺对本工程提供终身的维修服务。在合同保修期届满后,乙方保证以不高于本合同的价格水平为甲方提供技术服务及维修服务和货物更换等。违约责任:若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以及竣工、结算后的款项,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款的0.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不能按合同总工期完工的,每逾期一日,按每天10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除前述按日计违约金外,另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违约金。乙方未履行、未按时履行或未按质履行义务时,监理工程师或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警告,每次书面警告,乙方应当交纳5000元违约金给甲方。乙方受到书面警告后在限期内仍不改正,监理工程师或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乙方必须在监理工程师或甲方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同时,甲方扣罚乙方违约金10000元。且甲方有权视损失的大小,停发、缓发当期的工程进度款。乙方应按合同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包括承包范围内的遗留工程、返工工程及维修工程等,若乙方拒绝施工或拒绝整改、维修或拒绝履行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施工或整改、维修或采取其它相应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同时乙方应按上述费用的30%支付给甲方作为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尚未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上述费用和违约金,若不足以抵扣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履约保证金: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提供66000元的现金作为履约保证金。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或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乙方完全履约的,履约保证金在施工完成并验收合格后30天内无息退回。
2016年7月1日,南建公司向天驰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单》,明确涉案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开工日期为2016年7月4日。2017年3月9日,天驰公司向**公司移交涉案工程,双方签署《工程竣工移交表2(建设单位)》。**公司于同日对涉案工程进行验收,并提出7点质量异议。2017年8月28日,**公司签发《工程施工联系单》,确认上述质量异议已整改完成,涉案工程复验合格。
2018年8月31日,南建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单》,要求更换售楼部、样板房的软装灯具,并确定该增项工程的造价经审核确定为7214.92元。
南建公司确认涉案工程所在项目于2017年年中交付使用。
涉案工程竣工后,天驰公司向南建公司提交结算资料。南建公司确认收到《工程结算申报书》《竣工结算书》《工程送审结算汇总表及清单》《工程结算资料审查表》《施工单位场地移交记录表》以及001号签证。根据天驰公司的核算,涉案工程的送审结算造价为1330603.92元,其中合同内工程造价为1323389元,合同外签证部分的工程造价为7214.92元。
南建公司对上述工程造价没有异议,但主***公司的施工存在不符合约定之处以及其他违约情形,应从工程结算造价中核减相应价款。为明确核减数额,南建公司委托案外人中宬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就涉案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审核。根据该公司核算,涉案工程的结算造价应核减66732.53元(含10000元工期违约罚款)。天驰公司确认10000元工期违约罚款经双方协商一致,但不同意其他核减内容及金额。
南建公司为佐证天驰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违约情形,向法院提交了《工程联系单》《监理工作联系单》。除2017年8月7日的《监理工作联系单》系要求天驰公司进行申请复验外,其他文件均是监理单位要求天驰公司就装修工程质量问题或施工工艺等问题进行整改。南建公司另提交《工作联系单》《监理工作联系单》《罚款通知单》,用以证明涉案工程存在工期延误的情形。天驰公司对上述单证的内容均不予确认。
天驰公司、南建公司确认南建公司已就涉案工程支付工程款1124700元。
另查明,南建公司、**公司尚未就涉案工程所在项目办理结算,南建公司确认**公司已按进度支付工程款。
原审法院认为:引发本案纠纷的法律事实自民法典施行前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纠纷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天驰公司未取得装饰装修建筑业企业资质,且通过法律禁止的违法分包方式承接涉案工程,其与南建公司签订的《装修工程合同》,依法应属无效。
虽然合同无效,但天驰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完成了涉案工程,且工程所在项目已交付使用,其有权向南建公司主张工程款。天驰公司与南建公司对涉案工程造价为1330603.92元,没有异议,法院亦予以确认。关于是否需要从结算价中核减南建公司主张的金额的问题。法院认为,天驰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涉案工程早于2017年3月9日移交使用,**公司在2017年8月28日通过签发《工程施工联系单》,确认涉案工程已复验合格。
在工程整体交付使用长达近四年的时间里,南建公司并未就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却在结算过程中主张工程施工不符合约定,要求核减相应工程款,缺乏理据,法院不予采信。《装修工程合同》无效,南建公司要求天驰公司承担逾期完工违约金,并从剩余工程款中扣除违约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因天驰公司认可双方协商扣减10000元工期违约罚款的事实,该款项应从结算价中予以核减。核减后,南建公司还需就涉案工程向天驰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95903.92元(工程总造价1330603.92元-工期违约罚款10000元-已付工程款1124700元)。
利息是法定孳息。天驰公司要求南建公司支付迟延付款利息,合理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因涉案工程在移交后于2017年8月28日才完成复验,故法院酌定利息自该日开始计算。其中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天驰公司要求南建公司另行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天驰公司作为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无权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向**公司主张工程款。另外,南建公司确认**公司已按约定进度付款,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形。天驰公司要求**公司就涉案工程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建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天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5903.92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195903.92元为本金,2017年8月28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广州天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242元,由原告广州天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775元,由被告南建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4467元。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二审中,南建公司、**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天驰公司借款申请书、收据、支票存根,拟证明南建公司向天驰公司提供了工程借款200万元,应从天驰公司的案涉工程结算款中予以抵扣;2.非展示区阳台栏杆制安工程《施工合同》;3.天河法院(2022)粤0106民初21286号民事判决书,证据2、3拟共同证明非展示区阳台栏杆制作安装工程由天驰公司与**公司直接签订合同,且该案一审判决第8页查明的付款明细也与前述200万元工程借款无关。天驰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中借款申请书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天驰公司因为资金紧张向南建公司提出过借款300万元申请,但南建公司并未批准该申请,也未支付300万元;对证据1中收据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该收据与借款申请书无关联性,收据的出具时间和借款金额均与申请书不一致,借款申请书内容不适用于该收据对应的款项,该收据涉及南沙御海山庄样板房、电梯前室、大堂和售楼部精装修工程、非展示区阳台栏杆工程、酒店室内精装修工程等多个工程,无法界定每项工程的具体金额,且借款纠纷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南建公司向天驰公司主张借款权益应另案起诉;对证据1中建设银行支票存根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该笔款项是企业之间的借款,借款纠纷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南建公司应另案起诉;对证据2、3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和证明内容不认可;该份合同由天驰公司和**公司签署,但南建公司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是***,一审时天驰公司提交了向***追讨工程款的短信记录(见天驰公司一审证据13),包含了阳台栏杆制作安装工程,但是南建公司未支付完工程款,天驰公司已对该案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该案与本案法院查明的付款明细中未列该收据款项,收据款项与本案无关,系民间借贷纠纷,不应在本案二审程序中审查。
各方当事人均表示:对原审判决除上诉意见之外的其他认定和处理意见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关于法律适用和合同效力,原审法院认定正确。对于《装修工程合同》无效,南建公司和天驰公司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南建公司应否向天驰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首先,虽然合同无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天驰公司已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案涉装修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南建公司应当支付工程款。其次,对于工程款金额,《装修工程合同》约定案涉工程固定总价为1323389元,天驰公司还提交了《工程联系单》等证据证明南建公司要求更换软装灯具以及该增项工程造价为7214.92元,合计为1330603.92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南建公司认为应由天驰公司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缺乏法律依据。南建公司单方委托案外人作出的《结算审核报告》不能否定双方的合同、签证、验收等文件内容,对于《结算审核报告》不予采纳。第三,《工程竣工移交表》《工程施工联系单》等证据足以证明案涉工程质量合格,而南建公司提交的《工程联系单》《监理工程联系单》发生在工程验收之前,不能支持其关于天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施工的主张,《工程联系单》反而证明南建公司要求增加工程项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天驰公司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存在合同约定的扣减工程款事由,南建公司主张扣减工程款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第四,因合同无效,故南建公司主***公司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并以违约金抵扣工程款,于法无据。南建公司提交的《工期违约扣罚确认表》写明双方协商后同意工期违约罚款10000元,且南建公司无证据证明工期延长是天驰公司的单方过错行为所致,故原审法院确认天驰公司主张的应付款,扣减南建公司已付款及工期违约罚款,判令南建公司向天驰公司支付工程款195903.92元及利息,处理正确,应予维持。南建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南建公司、**公司二审提交证据拟证明南建公司向天驰公司出借200万元工程款,而双方之间的借款纠纷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南建公司可就此另循法律途径解决,本院对于上述证据不予采纳。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南建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天驰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5903.92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195903.92元为本金,2017年8月28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二、驳回广州天驰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242元,由广州天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775元,由南建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46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67元,由南建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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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可依法对拒不履行义务方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相关法规对拒不履行义务方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义务方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限制消费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义务方需承担由此产生的执行费用。
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存在规避、抗拒执行情形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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