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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三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尔康沙尔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三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尔康沙尔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7-14

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3201民初65号
原告四川三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保和乡东桂村5组。
法定代表人罗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一鸣,四川省成都市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屏环路52号。
法定代表人方健宇,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马尔康沙尔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马尔康县美谷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田家元,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受理原告四川三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尔康沙尔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索准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岳红
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