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5执15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威达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保和乡东桂村**。
法定代表人:杨和礼,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宁县鼎盛竹海旅游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宁县长宁镇农利村。
法定代表人:宋显兵,总经理。
四川威达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长宁县鼎盛竹海旅游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成都仲裁委员会(2018)成仲案字第132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宁县鼎盛竹海旅游度假酒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61076.5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以查封、扣押清单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钟 权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郁忠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