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731财保14号
申请人:河北雷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涿鹿县矾山镇孟家窑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垚远达(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云景东路80号东配楼229室。
法定代表人:国永英,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河北雷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垚远达(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07×××28及其他财产共计20000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单(保单号:PZDM202113070000000212)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垚远达(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07×××28及其他财产共计2000000元,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雷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