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6164号
原告:中垚远达(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国永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龙,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光,天津庆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垚远达(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垚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
中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赔偿损失960 183元;2.要求**给付利息损失(以960 183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要求**给付律师费4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25日,中垚公司股东国永营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国永营收购**持有的中垚公司股权。2017年6月7日,国永营与**签订《更换企业法定代表人协议书》,约定**负责2017年5月31日前中垚公司的一切债权债务及经营和法律事宜。2019年,中垚公司被杨海龙等25位劳务人员起诉,追讨中垚公司2015年8月至2016年1月期间的劳务费。中垚公司为此支付费用960 183元及其他维权费用。该部分费用应当由**承担,但**拒不支付。中垚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提起本案诉讼。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自2018年12月1日移居美国德克萨斯州休斯顿居住,其经常居住地位于美国德克萨斯州休斯顿,且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本案属于涉外民事案件。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由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涉外民事案件。本案中,**提供的签证显示,其自2018年起多次出入境,自2019年12月10日从北京出境后再无入境记录。**提供的延期申请邮件显示其签证在2020年6月10日至2020年12月9日继续有效。故此**的经常居所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属于涉外案件。本市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二十二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智耀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曾晓梅
书 记 员 单泽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