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21财保451号
申请人:滨州市峰洋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道办事处大济路北侧(六佳温泉南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MA3PYR6TX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中垚远达(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云景东80号东配楼229室。统一信用代码:91110112721480788T。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7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
被申请人:***,男,1969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
申请人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垚远达(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微信、支付宝等账户资金863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的财产保全措施(网络查控措施)。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保单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垚远达(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863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883元,由申请人滨州市峰洋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 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