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621执17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惠民县九度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中垚远达(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惠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垚远达(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限额15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