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质勘查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辽宁省地质勘查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辽0213执1825号
辽宁省地质勘查院有限责任公司:
你与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大金劳人仲裁字(2021)第029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自收到本执行通知起,三日内向本院或申请人给付执行款56993.57元;
(2)负担案件执行费750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
账户名称: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账号:34×××91
特此通知。
办案人:孟祥升8778616419104112651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