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奥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奥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6民终11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奥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与七叶路交叉口南郑州***技产业园A5-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想,男,汉族,1978年10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奥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奥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2021)豫1681民初7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奥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想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奥纳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项城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豫1681民初702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对河南奥纳公司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程序违法。2022年1月9日通知开庭,河南奥纳公司在开车赶到项城后,因新冠疫情管制不让河南奥纳公司下高速。第二次通知开庭时,因郑州新冠疫情管控河南奥纳公司无法前往原审法院,给原审法官电话说明过情况,并申请开网络庭审,但原审法院不考虑疫情的不可抗力,仍然直接开庭,严重剥夺了河南奥纳公司的诉讼权利。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原审判决认定河南奥纳公司与***存在雇佣关系错误。***在起诉状中明确承认是受**想的雇佣,因一审没有通知河南奥纳公司参加,***竟慌称是受河南奥纳公司的雇佣,而且原审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尽然认定河南奥纳公司与***存在雇佣关系。2、原审判决认定***在河南奥纳公司工地作业时意外摔伤错误。原审判决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在河南奥纳公司工地作业时意外摔伤,严重违法。而且***所提交的赔偿协议中明确记载***于2020年4月21日16:30在工作完成下班后,意外受伤,故***并非是在工地作业时意外摔伤。3、原审判决在计算赔偿数额时错误。***在诉讼中已经明确收到河南奥纳公司5000元,但是原审判决并未对此进行扣减。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河南奥纳公司是公司法人,并非个人,不适用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定。侵权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审判决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河南奥纳公司在***受伤一事中存在过错。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撤销原判、驳回***的诉讼请求。 ***辩称,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河南奥纳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具体理由如下:1、一审法院判决程序合法。2022年1月9日,本案由一审法院第一次开庭,河南奥纳公司因为没有及时赶到,法庭为保护其诉讼权利,决定延期审理,第二次开庭法院是根据疫情管控已经符合开庭条件的情况下的才确定的开庭时间并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河南奥纳公司不到庭是其放弃自己的权利。因此,一审法院开庭审理,程序完全合法。2、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完全正确。河南奥纳公司在一审诉状中虽然曾**过受**想雇佣,当时是因为对法律的认识错误,在诉至法院后经了解实际情况后,才知晓**想只是介绍人,自己和**想实际上都是受河南奥纳公司雇佣。一审中**证言、**想的**等证据足以证实。3、**想受伤时正值下午4点多上班时间,当时工友***等人及时把我送到医院,**想诉称协议中2020年4月21日16:30分在工地完成下班后受伤,系河南奥纳公司歪曲事实,颠倒是非;协议签订时并没有告知***协议具体内容,只是说让***签字,后来才得知河南奥纳公司以这种低劣的手段向不识字的**想隐瞒事实,企图逃避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4、一审计算赔偿数额时不存在计算错误。**想一审诉请的赔偿数额是就协议签订后进行治疗所产生的费用,与协议签订前河南奥纳公司支付的补偿款5000元没有关联。一审判决计算赔偿款不存在计算错误。5、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想受伤发生于2020年4月21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故该劳务纠纷发生民法典实施之前,一审判决适用法律完全正确,河南奥纳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河南奥纳公司的所有上诉理由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更无证据支撑,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正当,应予维持,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河南奥纳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想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1、上诉人河南奥纳公司不按照一审法院通知要求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答辩、质证权利。2、河南奥纳公司与***之间是雇佣关系。在***受伤事件发生后,河南奥纳公司与***签订了《赔偿协议》,约定河南奥纳公司一次性补助***5000元,他们双方解除劳动雇佣关系。因此,足以证明河南奥纳公司是***的雇主。现在看到***伤势恶化、面临巨额赔偿时,河南奥纳公司又临时辩称***是**想雇佣的工人,明显是为了逃避责任的虚假**。3、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数额是对河南奥纳公司与***签订协议之后发生的费用及其他损失的赔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在河南奥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到庭的情况下,仍然划分责任比例,作出对上诉人河南奥纳公司有利的公平合理的判决,应当予以认可。4、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其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其内容和表现形式是多样化的。因此,即使上诉人河南奥纳公司是公司法人,仍然适用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定。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河南奥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河南奥纳公司、**想赔偿医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07717.93元;2.案件受理费由河南奥纳公司、**想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4月21日,***在河南奥纳公司承包的江苏苏州***伏发电项目工地作业时意外摔倒,并致左眼受伤。事故发生后,***被送往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以下简称苏大一附院)住院治疗,该院对***行“结膜切开探查术+眼球破裂修补术+眼睑裂伤缝合术”后,于2020年4月26日“带药出院”(住院5天),并“嘱门诊定期复查”。***在该院住院治疗期间,河南奥纳公司共计垫付***医疗费5621.29元。2020年5月12日,***到周口市眼科医院进行术后复查,支出医疗费591元;2020年6月5日至2020年6月7日,***在该院住院治疗2天,支出医疗费966.9元。2020年6月10日,***“为进一步治疗”,入住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郑大一附院),至2020年6月19日(住院9天),***共计支出本次住院的医疗费用23401.89元。该院于2020年6月19日出具的《出院证明书》中的“出院医嘱”为“住院治疗”、“1月后定期复查”、“不适随诊”等。2020年10月22日,***再次入住郑大一附院,该院于2020年10月24日对***行“人工晶体悬吊术(左眼),硅油取出术(左眼”,至2020年10月30日(住院8天),***共计支出本次住院的医疗费用12317.85元。受法院委托,河南大学***定中心于2021年9月12日作出豫河大司鉴中心[2021]临鉴字第427号《***定意见书》,将***因案涉事故造成的左眼盲目4级评定为八级伤残;并将***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分别评定为120-180日、15-45日、15-45日。原、被告因就***受伤后的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发生此纠纷。庭审过程中,***“放弃由被告**想承担赔偿责任,只要求河南奥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河南奥纳公司提交的《赔偿协议》记载的“乙方(河南奥纳公司)同时放弃基于双方劳动雇佣关系发生、解除所产生的各项请求赔偿、补偿的权利”、“甲方(***)自愿放弃就双方解除劳动雇佣关系及工伤事宜所享有的一切仲裁、诉讼等权利”等内容,结合*****及证人**证言,对***系在受河南奥纳公司雇佣作业过程中受到伤害的事实,法院予以认定。河南奥纳公司虽然在2020年4月26日与***签订的赔偿协议中约定“甲方(原告)不得另行向乙方(河南奥纳公司)主张任何权利,乙方也不再承担任何义务,双方再无任何纠纷”;“甲方自愿放弃就双方解除劳动雇佣关系及工伤赔偿事宜所享有的一切仲裁、诉讼等权利”等,但***于2020年4月26日结束在苏大一附院的治疗系“带药出院”、并需要“定期复查”。协议签订时,***作为不具备专业技术知识的普通个体,并不能完全知晓所受伤害的严重程度,没有能力对是否需要继续治疗以及后续治疗的过程、包括经济负担情况做出独立判断。如果基于上述赔偿协议即否定***对此后发生的费用及其他损失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既与民法总则关于“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相悖,也有违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在与河南奥纳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中关于不再向该公司主张权利的约定,仅应是***对协议签订之前赔偿事宜的认可,并不能当然的排除***就此后发生的费用及损失享有的请求该公司给予赔偿的权利。***要求河南奥纳公司给予相应赔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作为精神智力状况正常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施工过程中疏于防范,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对案涉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本案实际,***与河南奥纳公司对***因案涉事故造成的损害应当分别承担30%、70%的责任。庭审过程中,***自愿放弃由**想承担赔偿责任,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河南奥纳公司不按法院通知要求到庭参加诉讼,除应视为自愿放弃包括答辩、举证等在内的诉讼权利之外,还应视为愿意接受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因案涉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确定为:1.医疗费37277.71元(不包括在苏大一附院支出的5621.29元);2.护理费4033元(按照河南省2020年度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49073元的标准计算30天);3.误工费20664元(按照河南省2020年度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50282元的标准计算150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950元(按照每天50元的标准计算19天);5.营养费600元(按照每天20元的标准计算30天);6.残疾赔偿金104251.02元【按照河南省2020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750.34元的标准计算10年(347503.4元)、以30%的比例支付】;7.交通费380元(按照每天20元的标准计算19天);8.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以上8项费用合计金额183155.7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号)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7号)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河南奥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7项费用共计117709元(计算方法:按照上述7项费用总额168155.73元的70%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合计132709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7.89元,鉴定费用2327.5元,合计4535.39元,由河南奥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03元,***负担1632.39元。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河南奥纳公司提交新证据如下:证据一:1、《【18】MW【苏州】**分布光伏发电项目1#2#厂房土建、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一份,合同编号:ANDL-2019-10-01-SZ-12。原件,共41页。2、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回单五份,复印件,共3页。证明河南奥纳公司将【18】MW【苏州】**分布光伏发电项目1#2#厂房土建、安装工程劳务分包给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由河南奥纳公司对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结算付款,***与河南奥纳公司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证据二:《收据》一份,复印件,1页。证明河南奥纳公司出于人道主义,一次性补偿了***5000元。证据三:河南奥纳公司公司员工***与原审法官通话记录,打印件,1页。证明一审开庭前河南奥纳公司多次与原审法官沟通能否进行网络庭审一事,因郑州是新冠疫情高风险区,无法前往原审法院参与庭审,但原审法院不顾疫情,仍然进行缺席审理,严重剥夺了河南奥纳公司的诉讼权利。***质证认为,首先,证据一和证据二该两份证据均不属于新证据,在一审庭审中已经提交。***也进行了质证。其中第一个证据与本案无关,达不到河南奥纳公司的证明目的。第二个证据,该收据是在河南奥纳公司和被上诉人***之间,***的病情没有痊愈的情况下所出具的且***属于带药出院所给付的5000元是报销性的补偿款,而非赔偿。与***提起诉讼,要求的赔偿项目和数额不存在关联。第三份证据,5000元赔偿款也不是***本人所收。第三份证据仅显示通话记录不显示通话的具体内容。一审法院第二次开庭是在舆情管控符合开庭条件的前提下,确定的开庭时间,并依法送达了开庭传票,河南奥纳公司不到庭,视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一审法院系合法审理本案,不存在剥夺河南奥纳公司诉权的情形。**想质证意见如下:首先,**想同意***代理律师的质证意见。对证据一真实性没异议。与**想无关。**想也是河南奥纳公司的雇用人员之一,也受雇于河南奥纳公司。**想与***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河南奥纳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想与***有雇佣关系。这三组证据河南奥纳公司在一审中均已经提交,不属于新证据范畴。通过河南奥纳公司与***之间的赔偿协议可以看出在赔偿协议中河南奥纳公司已经明确了***与其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并且在其他条款中也说是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河南奥纳公司到法院又否认完全没有道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一审法院向河南奥纳公司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河南奥纳公司二审提供的通话记录仅显示通话时长与时间,不显示通话内容,该证据不能证明河南奥纳公司存在不能参加庭审的正当理由。河南奥纳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疫情不能出郑州。原审缺席判决并无不当。 河南奥纳公司与***签订的赔偿协议第三项约定: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第五条约定: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同时放弃基于双方劳动雇佣关系发生、解除所产生的各项请求赔偿、补偿等权利。该赔偿协议证明河南奥纳公司与***之间是雇佣关系。原审认定河南奥纳公司与***存在雇佣关系并无不当。 ***本人的**与**证言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是在工地干活期间受伤的。河南奥纳公司与***签订的协议标题为赔偿协议,内容却为补偿款,且该协议是河南奥纳公司提供的打印合同,除了签字部分是***书写,其他全部都是河南奥纳公司打印的内容,关于受伤时间明显偏向河南奥纳公司且该协议有排除***权利的条款,因此,关于受伤时间有争议,应当采信***的**与**证言的证言。原审认定***在河南奥纳公司工地作业时受伤并无不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是给河南奥纳公司干活过程中受伤的,河南奥纳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在庭审中明确认可其收到了河南奥纳公司支付的5000元,该5000元应当在河南奥纳公司的应赔偿数额中扣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本案中,***的定残日为2021年9月12日,***的出生日期为1950年8月13日,截止到定残日,***已满71周岁,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9年计算,***的残疾赔偿金应当为93825.92元(34750.34×9×30%)。 原审并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条。河南奥纳公司主张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成立。 河南奥纳公司应当赔偿***各项损失数额为117283.9元(132709-5000-10425.1) 综上所述,河南奥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2021)豫1681民初70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案件受理费部分; 二、变更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2021)豫1681民初70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河南奥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7283.9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954元,由河南奥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