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403民初399号
原告:河南台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中原路与丽都路交叉口恒丰中央广场B座1009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信行(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长治市第二中学校,住所地长治市府上街25号。
法定代表人:路军,职务校长。
被告:***,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治市。
原告河南台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省长治市第二中学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台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0元、减半收取11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