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902执3693号
申请人:濮阳市台原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汝南县职业教育中心学校。
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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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