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台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濮阳市台原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应城市第一高级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981民初222号
原告濮阳市台原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原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
被告应城市第一高级中学(以下简称应城一中)。
法定代表人柴时钟。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原公司诉被告**、应城一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台原公司因与被告**、应城一中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台原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应城一中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台原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市台原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濮阳市台原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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