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台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汝南县职业教育中心学校、濮阳市台原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9民辖终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汝南县职业教育中心学校,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濮阳市台原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汝南县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因与被上诉人濮阳市台原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0902民初78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汝南县职业教育中心学校上诉称,本案是由施工合同引发的纠纷,合同履行地是汝南县,被告住所地也是汝南县,本案应由汝南县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将案由定为民间借贷是认定错误,还款协议书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各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属于约定无效,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汝南县职业教育中心学校与濮阳市台原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5日签订的还款协议书明确约定“一、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确认:甲乙双方同意将工程款项转化为乙方借给甲方的借款,双方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清晰,各方对此均无异议。……四、解决纠纷方式: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各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当事人均在合同上盖章,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符合法律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亦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濮阳市台原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濮阳市华龙区,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汝南县职业教育中心学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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