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82民初20843号
原告:义乌市亿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宾**211号通信市场C2-05。
法定代表人:何银仙,执行董事。
被告:金海朝,男,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原告义乌市亿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海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义乌市亿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亿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亿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义乌市亿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舒怡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