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82执89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亿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翔,男,199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亿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翔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782诉前调确263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义乌市亿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翔支付申请执行人义乌市亿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3800元及利息,并支付执行费179.4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翔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翔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翔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所在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翔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目前,本案标的均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翔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翔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翔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义乌市亿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782执890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