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远泰模块房制造有限公司

***与天津远泰模块房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5民初1842号
原告:***,男,195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振利,宝坻正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津远泰模块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宝坻经济开发区宝富道2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永举,天津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远泰模块房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远泰模块房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已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