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远泰模块房制造有限公司

武汉富海飞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远泰模块房制造有限公司、湖北三角山昊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125民初1931号
原告:武汉富海飞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76号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二期A15栋1层04室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执业证号14201200710432976。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执业证号14201201910117309。
被告:天津远泰模块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宝坻经济开发区宝富道2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湖北三角山昊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绿杨乡三角山棋盘石路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富海飞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远泰模块房制造有限公司、湖北三角山昊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富海飞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富海飞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富海飞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