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5执异4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远泰模块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宝坻经济开发区宝富道**。
法定代表人:刘月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永举,天津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六枝叁壹捌浪哨缘房车营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贵烟路政府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袁野,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六枝特区旅游文化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银壶社区**
法定代表人:陈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熙,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丽华,该公司副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远泰模块房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泰公司)与被执行人六枝叁壹捌浪哨缘房车营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枝叁壹捌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远泰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六枝特区旅游文化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六枝旅文投公司)为以本院(2019)津0115民初9349号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的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并承担给付1245356.97元及延迟给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法律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听证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远泰公司称,其与被执行人六枝叁壹捌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宝坻法院经审理作出(2019)津0115民初9349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宝坻法院通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六枝叁壹捌公司其他可以执行的财产线索,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第三人六枝旅文投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股东,截至2021年2月20日前认缴出资额为1215万元,实缴出资1100万元,尚有115万元未缴纳,故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六枝旅文投公司称,2021年2月20日前,其作为被执行人的股东实际出资到位1100万元,后根据其与被执行人的《资金协议》及其股东会决议,已将其对被执行人2294515.14元债权中的115万元转为对被执行人的出资,至此,其已完成对被执行人的全部出资。并称,工商登记信息已于2021年4月6日对其实际出资1215万元进行了变更。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远泰公司与被执行人六枝叁壹捌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2019)津0115民初93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经远泰公司申请该案转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六枝叁壹捌公司其他可以执行的财产线索,遂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津0115执223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六枝叁壹捌公司股东为贵州苗夫叁壹捌汽车营地有限公司和六枝旅文投公司,注册资本2700万元,其中,贵州苗夫叁壹捌汽车营地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前认缴出资1485万元;六枝旅文投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前认缴出资1215万元,实际出资1100万元。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第三人六枝旅文投公司认缴出资额1215万元,实缴出资额1215万元,实缴出资时间2021年4月6日。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属特定情形下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范围的扩张,将对第三人的实体权利产生重要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变更、追加民事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法定原则,只有符合法定情形,才可变更、追加。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只有股东在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时,才予支持。而本案中,作为被执行人股东之一的第三人现已将其认缴的出资额1215万元全部实缴到位,故申请执行人的异议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第三人债权转投资之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则不属执行异议程序审查范围。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远泰模块房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倪贵元
审 判 员 张宇倩
人民陪审员 孙立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宏倩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