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远泰模块房制造有限公司

天津远泰模块房制造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津01民终44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远泰模块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宝坻经济开发区宝富道**。
法定代表人:刘月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永举,天津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上诉人天津远泰模块房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5民初2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远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永举,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远泰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20)津0115民初2787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报酬及技术服务费1460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上诉人未能提供其技术资格证书,未进行每月研发成果汇报,因此双方产生纠纷,被上诉人不再到上诉人处进行研发工作,导致研发项目无法继续进行。上诉人给付相应款项的条件是被上诉人应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本案中,是否完成约定服务项目等举证责任在于被上诉人,一审法院将该举证责任分配给上诉人错误。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技术服务合同中受托人应取得的是报酬即技术服务费。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劳动报酬,属适用法律错误。
***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上诉人一直并未要求其提供职称证明和学历文凭等材料。其开始画了图纸,但刘月聪不要,让其做一比一的模型,其两三天就汇报一次。后,在其项目尚未完成情况下,刘月聪于2019年9月26日通知其项目暂停,让其回家,不是其不干,所有上诉人应支付相应报酬。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远泰公司支付工资及加班费46,109.8元,并支付劳动合同损失费违约金和赔偿金15,000元,合计61,109.8元;2.诉讼费由远泰公司承担。庭审中,***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远泰公司支付工资24,600元、劳动合同损失费和赔偿金15,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远泰公司经营范围是:装配式房屋、园林设施产品制造、安装、销售;货物进出口,建材、家具、家电销售。***经人介绍于2019年7月8日到远泰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关于新产品研发装配式岗位聘用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一、甲方(远泰公司)聘用乙方(***)的期限为半年(2019年7月8日至2020年1月8日)二、……2.协议期间,甲方负责一番工作研发过程中的所有费用。同时甲方各部门必须协同配合乙方研发所需的相关条件和满足其研发的资源需求;4.乙方研发3个月内,甲方根据乙方的研发进度进行了项目研发评估,综合评定继续合作意向,若项目进度迟缓则甲方有权终止合作……。三、……4.合作期内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每月进行成果汇报并以书面形式提供相应数据……。四、1.乙方首月薪资为双方研发项目质保金,若双方6个月内项目研发成功,甲方须向乙方补发首月薪资,若项目研发失败双方不再予以计算。2.经双方商定,甲方同意从入职第二个月其每月支付乙方一万元作为聘用工资(注明:每月25日发放,如遇节假日和休息日,付薪日顺延)。五、1.在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单方面解除协议,如因此遭受损失,由擅自解除协议一方负责。如果甲乙双方在协议期内需要变动协议,本着相互支持与理解的原则,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以便另一方做好工作安排。此外,双方还约定了提前解除协议的条款。2019年9月26日,双方终止协议。***向天津市宝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9年11月7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津宝劳人仲不字[2019]第10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为由,不予受理。
一审法院认为,***与远泰公司签订了《关于新产品研发装配式岗位聘用协议书》,双方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根据协议的内容表明,***接受远泰公司的委托,按照约定完成工作任务,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远泰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本案应当属于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因此,远泰公司认为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予以采纳。***要求远泰公司支付2019年7月至9月的工资24,600元(包括7月份工资1万元),远泰公司对支付***8月和9月份工资14,663.5元,予以认可。因此,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7月份工资1万元(质保金)是否应当支付。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协议的规定,双方合意研发产品的期限为6个月,若产品研发成功,远泰公司需向***补发首月薪资1万元,若研发产品失败双方不再计算。根据合同约定和远泰公司的抗辩,远泰公司应当对产品是否研发失败负举证责任。现远泰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抗辩主张,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故远泰公司应当支付***2019年7月至9月间的劳动报酬。***要求远泰公司支付工资24,6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提出的要求远泰公司支付劳动合同损失费和赔偿金15,000元的诉讼请求,既没有提供证据,也没有法律根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一、被告天津远泰模块房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动报酬24,6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已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远泰公司提交第一组证据: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5民初1842号案件开庭笔录一份4页;第二组证据:产品照片3张。证明目的是被上诉人产品未研发成功。***的质证意见:证据的真实性均认可,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关于新产品研发装配式岗位聘用协议书》第三条第二款约定:双方签订协议后,乙方应根据甲方管理规定提供有关身份证、职称证明文件、学历文凭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是否应支付被上诉人2019年7月份报酬1万元。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关于新产品研发装配式岗位聘用协议书》,被上诉人以技术知识为上诉人解决特定技术问题,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所订立的合同应为技术服务合同是正确的,但没有调整案由不当,本院将本案案由调整为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本案中,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存在未能提供有关职称证明文件、学历文凭等证明材料,未进行每月成果汇报的违约行为,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对被上诉人应提交何种职称证明、学历文凭等证明材料并未作出明确约定,且被上诉人已在上诉人处进行了3个月左右的研发工作,上诉人可随时要求被上诉人汇报研发进度,故上诉人的主张不能成立。关于合作终止的原因双方各执一词,上诉人主张是被上诉人自行终止合作,被上诉人则主张系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刘月聪于2019年9月26日通知其项目暂停。本院认为,上诉人作为委托方有进行研发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结合被上诉人的产品正在研发进程中,其尚未取得报酬,且上诉人在项目暂停后未要求被上诉人继续进行研发,故上诉人的主张与常理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应认定为系上诉人通知终止合作。综上,在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为6个月且被上诉人尚未完成产品研发的情形下,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作,应支付被上诉人已完成工作部分的报酬,即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2019年7月至9月间的报酬24,600元。
综上所述,远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天津远泰模块房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 莉
审判员 吕洪宁
审判员 李志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刘文爽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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