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8执1294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歌华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1号16层A1607。
法定代表人:岳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大中,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康圣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超级奶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8号2幢9层916室。
法定代表人:陈瑞玉 。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歌华展览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超级奶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对被执行人北京超级奶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北京超级奶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98761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超级奶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北京超级奶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依法限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 玲
审 判 员 张瀚文
审 判 员 曹彦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金 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