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2民初12411号
原告:山东鑫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田庆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青元、尹丛丛,均为山东耕清读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李敏德,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鑫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山东鑫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鑫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谭树杰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