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14666号
原告: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陈明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相元,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丽艳,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长宁图书馆,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汤肖锋。
被告:***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李敏德。
原告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长宁图书馆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施建国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姜萌萌
书 记 员 姜萌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