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4667号
原告: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
法定代表人:陈明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相元,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丽艳,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长****,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汤肖锋。
被告:***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李敏德。
原告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长****、***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原告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许 斌
书 记 员
王 顺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