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14141号
原告: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
法定代表人:陈明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相元,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丽艳,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长宁图书馆,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汤肖锋。
被告:***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李敏德。
原告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长宁图书馆、***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2021年5月31日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邓瑛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盛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