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鼎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商河安屿文化创意产业工作室、武汉鼎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8958号
原告:商河安屿文化创意产业工作室,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郑路镇利民大道**。
经营者:王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青元,山东耕清读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阚雨,山东耕清读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江旺路**红T时尚创意街区**楼**
法定代表人:李敏德,董事长。
原告商河安屿文化创意产业工作室与被告***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商河安屿文化创意产业工作室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河安屿文化创意产业工作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商河安屿文化创意产业工作室撤诉。
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商河安屿文化创意产业工作室负担。
审 判 员 胡德旭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彭 雪
书 记 员 崔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