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鼎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市长宁区图书馆、某某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1703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相元,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丽艳,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长宁区图书馆,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汤肖锋。
被告:***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李敏德。
原告***与被告上海市长宁区图书馆、***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委派上海市徐汇区智调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上海市长宁区图书馆、***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胡 艳






书 记 员


包晓燕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