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聚乘达百货商贸中心、某某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03执保1419号
申请人:沈阳市沈河区聚乘达百货商贸中心
被申请人:***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沈阳市沈河区聚乘达百货商贸中心与被申请人***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纠纷一案。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的(2023)辽0103财保92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8151.6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曾 智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