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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沈河区聚乘达百货商贸中心、某某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03执保1419号 申请人:沈阳市沈河区聚乘达百货商贸中心 被申请人:***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沈阳市沈河区聚乘达百货商贸中心与被申请人***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纠纷一案。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的(2023)辽0103财保92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8151.6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曾 智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