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3知民初171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开原市。
被告:***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江旺路8号红T时尚创意街区5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驰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驰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殷佳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