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鼎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3知民初171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开原市。 被告:***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江旺路8号红T时尚创意街区5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驰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驰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殷佳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