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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长宁区图书馆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14659号 原告: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东路355号创研大厦33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长宁区图书馆,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35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江旺路8号红T时尚创意街区5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长宁区图书馆、***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原告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许 斌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