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南通华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801民初7229号
原告:**(曾用名薛良富),男,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南通华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海安镇中坝南路******。
法定代表人:许亚明,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永军,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金徕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民路东侧万方房地产南侧div>
法定代表人:郑新宪,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永明,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通华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金徕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4,185.22元,减半收取计22,092.6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郭     凤
人民陪审员     邵华明
人民陪审员     王雪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苏金宝